论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论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一、论完善个人信用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轩[1](2021)在《大数据金融背景下的个人信用评估探究实践》文中认为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大数据金融的更新,在大数据金融背景下,现代征信得到了快速发展。全面推进社会征信体系是大势所趋,也是建设当前我国的信息化社会重要的一个环节步骤。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也就是个人征信系统,是切实推进当前社会市场与个人信息信用的交流沟通的关键步骤,也是为了解决当前日益凸显的个人信用缺失和评价体系落后的相关问题。本文将针对大数据金融背景下个人信用评估系统建立进行探究,对当前我国个人信用评估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建议。

李亚茹[2](2021)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用的政府监管研究》文中指出

甄正[3](2021)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关于“信”的讨论,古已有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活跃程度不断提升,信用这一概念逐渐在市场活动中产生了新的含义,与此同时,国外市场上,信用制度已经悄然蔓延开来。在我国市场经济接轨国际、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的今天,我国商业交易中的信用制度建设和管理显得滞后于市场,由此衍生出许多信用相关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伦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度让人们认为我国的信用体系已然全面崩塌,急需进行彻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改革,才能全面扭转信用缺失的社会风气,重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建立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运行机制,进行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中,惩戒制度是信用体系的最终保障和必须手段,想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如同《纲要》所说,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近年来我国信用机构也逐渐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正在朝着完整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迈进,作为整个信用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个人,却仍然面临着诸多信用服务方面的窘境,本文从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失信人的惩戒机制入手,探析个人信用服务中失信惩戒机制的不足。本文主要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语义和渊源上梳理关于“信用”、“征信”、“失信惩戒”的概念并进行了解释,同时指出学界关于此类概念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主要讲述我国目前失信惩戒的主要方式及其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问题,进而明确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缺陷。第三部分主要包含对当今几大信用管理模式的特点分析及其代表国家关于个人失信惩戒的措施的梳理,从中分析其异同,提炼其共性。第四部分,结合对于我国个人失信惩戒的缺陷分析,同时借鉴外国个人失信惩戒的经验,提出我国个人失信惩戒体系建设的框架,试由此建构符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需要的个人失信惩戒机制。

崔馨月[4](2020)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债务人作为社会成员需要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继续参与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其人格不会因为破产而消灭,因此债务也不会自然消灭,这时需要一个制度帮助破产的债务人重新返回到经济生活中,这个制度就是破产免责制度。破产法在建立之初,采取破产有罪主义惩罚欠债不还的债务人,认为破产者是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者,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有罪主义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运而生,直至今日,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立了破产免责制度,但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此制度的规定还尚属空白。自破产免责制度出现以来,其存在的价值和理论基础一直备受关注,学界普遍认同免责对个人债务人承担有限责任及其尊严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也从风险配置、社会效用以及外部效应三方面对其存在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进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去,消费贷、现金贷等个人信贷交易日趋频繁,个人过度负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同时,在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个人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导致法院执行困难,此类执行案件目前尚无退出机制。如今在个人债务危机愈演愈烈以及涉及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社会迫切需要新的可以解决个人之间债权债务纠纷有效机制,希望破产免责制度成为过度负债者救济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世界上包括美、英、日、德、澳在内的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区都早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且已经有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美、英等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甚至数百年的历史,已经较为成熟,有系统的成文的破产法典。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分为启动、效力、限制和撤销四部分,在免责的启动方面,美、英、台采取当然免责主义,德、日采取许可免责主义;在免责的效力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均对债务人获得免责之后对债务人自身、债权人以及第三人所产生的后果作出了法律规定,美、德等采取自然债务说,且免责的效力不及第三人,另外为了保障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区别对待,美国还对禁止歧视对待债务人作出了规定;在免责的限制方面,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拒绝免责的情形,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以及免责的撤销事由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为了减轻免责程序的负担,防范免责制度被滥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时还规定了前置程序和破产犯罪制度。我国曾经在2004年讨论修改破产法时,将破产免责制度尝试写入草案,但是遗憾的是,由于当时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基础,最终颁布实施的破产法中并没有采纳草案中的建议,未能将该制度真正确立下来。目前仅2019年台州市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有关个人债务清理的暂行文件,对个人破产免责提出了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并不能作为司法实践中裁判的依据。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借鉴已经有成熟立法和长期实践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将个人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纳入我国的破产法中,建立起完善的破产法体系。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需要从立法例、适用主体、条件、效力、例外以及撤销等方面入手进行立法。为了避免权利滥用,降低道德风险,立法之初,我国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制度模式,即许可免责主义;免责的适用主体应当与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一致,适用于所有个人;免责对债务人的效力应采取自然债务说,且免责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对免责的限制和撤销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设置合理清偿比例和免责期限,在采取许可免责模式下,清偿比例和免责期限的设置不宜太过严格,同时还要合理规定免责的例外情形和撤销事由。在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还需要考虑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有关破产犯罪的法律规制,为无偿债能力的个人债务人提供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帮助破产债务人重获新生。

金晶[5](2020)在《执行视角下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上凸显出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现有的破产制度却并未囊括个人破产在内,加之法院执行的难度日益突出,破产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价值。本文是从破解执行难的角度来全面论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第一章主要提出了执行难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联问题。首先简单分析执行难相关内容及其形成原因。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有必要从系统的制度开始分析。然后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进行定义,最后阐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化解执行难问题的价值。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可行性。首先阐述了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成熟发展情况,并对不同国家的个人破产立法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进而可以借鉴其精华。其次,将国内法院在执行和试点工作中的实践经验作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铺垫。分别是建设国家法院系统的执行威慑机制来提醒债务人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以及温州平阳法院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动作用。第三章是关于个人破产相关制度的构建。这是全文的重点叙述部分,讨论了建立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的建立。从程序制度和实体制度两方面来展开讨论,程序制度包括:破产的原因、申请破产的条件和简易破产程序。从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个人破产和解制度和失权复权制度中讨论了实体制度。第四章是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相应配套措施。提出了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完善破产犯罪立法、建设破产法院、建设专业队伍等为制度建设提供有利条件的建议。

田鑫[6](2020)在《锦州银行金普新区分行个人征信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个人征信业务发展起始于改革初期,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国内的经济发展不景气、内需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又大批量、长时间地开展个人信贷业务,为了能更好地使业务顺利进行,国家开始研究决定着重发展个人信用制度。如今,个人信用制度在中国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个人信用是经济的根本,对于金融体系高速发展起到了极具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市场经济秩序能更好地稳定发展,必须对其制度进行良好的保障。由于客户自身信用的影响,导致了各商业银行面临着坏账率增加以及金融风险上升,如果不及时控制,将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对银行未来的生存与发展造成有害影响。因此,大力完善上商业银行的个人征信管理制度,增强商业银行对其客户信用状况的了解,除了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外,也能够规范商业银行的交易秩序。本篇论文将在数据参考以及国内外研究文献的基础之上,以大连市锦州银行金普新区分行为研究对象,采用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相结合的方法,利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层次分析法以及运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等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本文优先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现状,以及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接下来会简单介绍跟题目相关的个人征信的概念以及所用到的征管管理理论的概念讲解。然后针对本文所选的银行,锦州银行金普新区分行征信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做一个详细的分析,找出问题所在的原因,并在第四章与第五章实施针对征信管理问题提出有效的改进策略以及保障措施。然后在本文的最后得出相关的研究结论。

卢珂[7](2020)在《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个人征信是社会信用活动发展的产物,主要用于防范信用风险,减少交易成本。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迅速推进,个人征信也被广泛提及,其中不良信息作为个人征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些地区提出将“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宠物扰邻”、“养犬不办证”、“不缴纳车费”等与个人信用状况缺乏联系的个人信息作为不良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引起了社会对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采集内容的讨论与反思。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除了在不良信息的采集方面存在问题,在不良信息的异议处理与保存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不利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与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我国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在不良信息的采集、异议处理、保存三个方面存在问题。在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的采集制度方面,文章详细分析了不良信息采集的法律原则及采集内容不完善、采集的事先告知义务可操作性不足以及不履行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在不良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方面,文章归纳分析了不良信息的异议申请渠道不畅、举证责任规则缺失、信息更正后通知曾经的信息使用者的义务缺乏、异议处理期限不合理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在不良信息的保存规则方面,文章分析了不良信息保存时间过于单一的问题,以及不良信息的个人声明的保存期限不明确的问题。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故我国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应该从不良信息采集、异议处理、保存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在个人征信不良信息的采集方面,应当完善不良信息的采集原则,在立法中增加确立最低限度原则和完整正确原则;应当从行政处罚信息、司法裁判信息、其他不良信息三个方面入手细化采集内容;应明确告知的时间点、内容、方式等以提升采集事先告知义务的可操作性以及明确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无需承担删除不良信息的民事责任,但应细化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在不良信息的异议处理方面,应建立多元化的异议申请渠道、确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立信息更正后的通知义务以及改进异议处理期限。在不良信息保存方面,应分类确立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间以及明确不良信息本人声明的保存期限为五年,并且在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主动申请删除。文章通过现对有法律规范及典型案例的梳理,对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现存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进而探求解决上述问题、完善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制度的方法,以求在促进征信效率的同时保护个人征信中信息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修复权等合法权益。

鲁家鹏[8](2020)在《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互联网银随之出现。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互联网银行在其最初发展时仅仅是一种理念,即通过服务方式的升级与便利性提高以提升银行竞争力和收益。随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逐渐增多,传统银行机构开始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服务,出现脱离线下物理分支仅提供线上服务的银行,至此互联网银行概念真正形成。互联网银行虽与传统银行同属于银行主体,但是在具体的业务侧重和服务方式上都存着较大差异,互联网银行同传统银行相比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这个风险来自于业务、互联网、自身构成等多个方面。随着互联网银行规模与用户覆盖面的增加,发生风险后的波及程度也逐步增加,对互联网银行的监管存在现实必要性。但就目前我国互联网银行的监管现状来看,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监管缺乏有效性,具体表现为监管不到位、针对性不强、监管价值难以实现。无论是从监管的法律供给还是监管的实效上,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机关需要做的还有很多。我国监管机关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监管采取和传统银行相同的策略,无专门立法亦无特殊的监管标准。从域外诸多经验来看,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监管有必要采取特殊的规定或监管方式才能实现对于互联网银行的有效监管。本文从互联网银行监管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对互联网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监管现状的整理和吸纳域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的总结,拟提出对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建议措施。在绪论部分对互联网银行监管相关国内外文献进行整理归纳,结合互联网银行发展背景确立本选题的研究方法与研究目标,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通过对互联网银行相关理论的整理明确研究对象,并对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做出概括;第三章,在分析互联网银行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现状详细的归纳梳理,分析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存在的不足并寻求强化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关键点。最后,结合前文对互联网银行监管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联系我国互联网银行发展与监管现状,选择性学习借鉴域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为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并提出通过对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供给与行政监管的完善,推动互联网银行监管综合水平提升的观点。

梁潇[9](2020)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不同的是这样的计划经济极为重视政府配置资源而忽视市场的作用,直至改革开放后才开始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信用经济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在西方国家信用经济出现并发展的时候我国并没有跟上信用经济的发展步伐,市场经济的发展让我国经济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但随着物质基础逐渐丰厚,信用缺失问题便开始逐渐显现出来。由于我国并没有一个良好的信用基础,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诸多机遇的同时也让很多人的逐利心理愈发膨胀,契约精神、重信守诺等基本准则被抛诸脑后,社会风气急转直下,社会信用缺失的危机甚至影响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在这样一个形式下,我国提出要通过建立健全人信用体系树立人们的诚信意识从而提高整个中国社会的信用水平,纠正失信风气,通过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信用环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是个人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也是推动公民诚信教育的基本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保护个人信用体系在规范有序的基础上运作,最终营造出一个重视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且信用程度高的良好市场环境和重信守诺的社会氛围。本文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文所涉及的“信用”、“个人信用”及“个人信用体系”等专用名词进行了解释和分析并介绍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第二部分主要说明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当性,即信用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促进公民诚信教育的积极作用。第三部分是在对美国、日本、德国三个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模式和法律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阐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现状的短板所在。第四部分是从个人信用立法方向的选择、个人信用立法内容的扩充、个人信用法律的最终目标这三个方面探索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制化路径选择,充分发挥法律在保障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林江,张明,唐大鹏,胡才龙,郭晓蓓,郑洁[10](2019)在《信用时代,透支诱惑下如何对个人债务进行风险管控?》文中认为背景材料:今年5月,广东珠海28岁女律师助理陈某在家中烧炭自杀,留下高达87.8万元的信用卡欠款,涉及中信银行、平安银行等一共14家银行。8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在约谈中信银行和平安银行两家机构相关负责人后,以"告知函"首度回应该案件,表示银行存在额度管理不慎等问题,以下发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加强整改,并视整改完成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同样由于信用卡

二、论完善个人信用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完善个人信用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大数据金融背景下的个人信用评估探究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个人信用评估现状
    (一)个人信贷风险高
    (二)个人信贷制度系统不完善
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
    (一)政府加快征信平台的数据互通和公开
    (二)建立完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
    (三)借鉴国外的个人信用体系
    (四)制定个人信用相关法律法规
    (五)个人诚信和信用意识提升
三、结语

(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方法
        (一)交叉研究法
        (二)比较研究法
        (三)文本分析法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一)对失信惩戒研究的创新
        (二)不足之处
第一章 失信惩戒之一般认知
    一、信用的定义
        (一)语义上的信用
        (二)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
        (三)社会学意义上的信用
        (四)法学意义上的信用
        (五)本文对信用的认知
    二、信用制度
        (一)制度简述
        (二)信用制度的构成
    三、征信与征信制度
        (一)何谓征信
        (二)征信制度
    四、失信惩戒
        (一)失信惩戒的概念
        (二)失信惩戒的特点
第二章 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现状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提出
    二、我国个人失信惩戒现状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法律规制
        (二)现行法规中的个人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章 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问题与成因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基础问题
        (一)个人信用评分制度及标准混乱
        (二)失信惩戒主管机关权责不清
        (三)失信惩戒的罚则不明
        (四)事后申诉机制缺失
    二、个人失信惩戒的适用领域问题
        (一)金融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二)司法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三)医疗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四)交通领域的个人失信处罚
    三、个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践问题
        (一)联合惩戒措施内容过度细化
        (二)联合惩戒措施范围过于宽泛
        (三)失信联合惩戒缺乏权力监督机制
    四、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问题成因
        (一)缺少核心法律的调整
        (二) “失信”的地方认定标准不统一
        (三)失信惩戒程度失当
第四章 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市场主导型信用模式的代表——美国
        (一)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美国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二、政府主导型信用模式的代表——德国
        (一)德国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
        (二)德国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三、会员制信用模式的代表——日本
        (一)日本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
        (二)日本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四、对国外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借鉴
        (一)健全信用法律制度
        (二)惩罚与保护兼顾
第五章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制度设计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沿革
    二、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出发点
    三、个人失信惩戒制度设计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数据库
        (二)失信惩戒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失信惩戒后的救济途径
        (四)失信者法律责任的明确
        (五)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二、期刊论文类
    三、外文资料
致谢

(4)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2、国外研究综述
    (三)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认识
    (一) 个人破产的基本概念
    (二) 破产免责的基本含义
    (三) 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渊源
    (四) 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风险配置理论
    (二) 社会效用理论
    (三) 外部效应理论
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个人负债的现实情况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
    (二)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个人破产能力
        2、个人信用体系
        3、我国的司法实践基础
四、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一) 个人破产免责的启动
        1、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例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适用的主体
    (二) 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1、个人破产免责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
        2、个人破产免责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
        3、个人破产免责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
    (三) 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
        1、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
        2、个人破产免责的例外
        3、个人破产免责的撤销
    (四) 其他具体的法律规则
        1、个人破产免责的前置程序
        2、破产犯罪制度
    (五) 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启示
五、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
    (一)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
        1、个人破产免责的启动
        2、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3、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
        4、个人破产免责的前置程序
    (二)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之完善
        1、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2、完善破产犯罪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5)执行视角下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难的关联性
    1.1 我国法院执行问题的现状
        1.1.1 执行难问题的提出
        1.1.2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1.2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1.2.1 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及起源
        1.2.2 我国破产制度的现状
    1.3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破解执行难的价值分析
        1.3.1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破解执行难的法律价值
        1.3.2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破解执行难的社会价值
第二章 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1 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成熟
    2.2 我国法院的执行与试点工作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2.2.1 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
        2.2.2 温州平阳法院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成果
第三章 个人破产相关制度的建立
    3.1 个人破产的程序制度
        3.1.1 破产原因
        3.1.2 破产申请
        3.1.3 简易破产程序
    3.2 个人破产的实体程序
        3.2.1 自由财产制度
        3.2.2 免责制度
        3.2.3 失权复权制度
        3.2.4 破产和解制度
第四章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完善的配套措施
    4.1 完善破产犯罪立法
        4.1.1 破产犯罪的界定
        4.1.2 破产犯罪的立法建议
    4.2 完善相应司法体系的建设
        4.2.1 破产法院的建立
        4.2.2 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
    4.3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4.3.1 个人信用制度的概念
        4.3.2 个人信用制度完善的建议
    4.4 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4.5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致谢

(6)锦州银行金普新区分行个人征信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绪论
    1.1 论文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1.3.2 研究方法
2 个人征信相关概念及理论
    2.1 个人征信的相关概念
        2.1.1 征信的来源
        2.1.2 个人征信的概念
        2.1.3 个人征信的内容
    2.2 个人征信管理的相关理论研究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2.2.2 交易成本理论
        2.2.3 信用管理理论
3 锦州银行金普新区分行征信管理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锦州银行简介
    3.2 锦州银行金普新区分行个人征信管理现状
        3.2.1 锦州银行现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3.2.2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查询管理
        3.2.3 个人征信报告异议处理
        3.2.4 商业银行内部风险信用评级
    3.3 锦州银行金普新区分行个人征信管理存在的问题
        3.3.1 个人征信管理问卷调查结果
        3.3.2 银行内部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
        3.3.3 个人征信报告异议处理程序繁杂
        3.3.4 缺乏评估个人征信的完整信息资料
        3.3.5 相关信用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3.3.6 社会对个人征信的意识普遍缺乏
4 锦州银行金普新区分行个人征信管理问题改进策略
    4.1 健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体制
        4.1.1 制定数据库采集计划并确保数据更新
        4.1.2 做好数据复核保证信息的真实可信
        4.1.3 提高个人信用报告可读性
        4.1.4 规范异议处理并优化处理程序
    4.2 扩大信息来源并加强信息征集管理
        4.2.1 加强信息征集管理
        4.2.2 扩大信息来源
        4.2.3 研发创新的个人征信产品
    4.3 建立科学统一的商业银行个人征信评估体系
        4.3.1 建立个人征信的评估指标
        4.3.2 合理设定指标权重并采用科学量化的方法
5 锦州银行金普新分行个人征信管理实施保障措施
    5.1 完善个人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
        5.1.1 呼吁社会建立系统的法律法规建设
        5.1.2 提倡提高立法层次修改现有的征信法律法规
    5.2 加强个人信用环境治理
        5.2.1 倡导社会民众加强信用观念
        5.2.2 加强对征信相关知识的普及
        5.2.3 加强征信管理人才教育与培训
6 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结论
    6.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A 锦州银行个人征信管理问卷调查
致谢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7)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个人征信法学基础理论分析
    一、个人征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一)信息主体与信息提供者间的法律关系
        (二)信息主体与个人征信机构间的法律关系
        (三)信息提供者与个人征信机构间的法律关系
        (四)个人征信机构与信息使用者间的法律关系
        (五)信息使用者与信息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二、个人征信制度的法律价值基础
        (一)个人征信制度的效率价值
        (二)个人征信制度的公平价值
        (三)个人征信制度的秩序价值
第二章 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采集制度不完善
        (一)采集的法律原则不完善
        (二)采集内容细化规定不足
        (三)采集的事先告知义务可操作性不足
        (四)采集的事先告知义务法律责任不明确
    二、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不健全
        (一)异议申请渠道不畅
        (二)举证责任规定缺失
        (三)信息更正后的通知义务缺乏
        (四)异议处理期限不合理
    三、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保存规则不合理
        (一)不同类型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单一
        (二)不良信息个人声明的保存期限不明确
第三章 完善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
    一、完善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采集制度
        (一)完善采集的法律原则
        (二)细化不良信息的采集内容
        (三)提升事先告知义务的可操作性
        (四)明确事先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改进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
        (一)建立多元化的异议申请渠道
        (二)确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三)确立信息更正后的通知义务
        (四)改进异议处理期限规定
    三、健全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保存规则
        (一)分类确立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
        (二)明确不良信息个人声明的保存期限
结论
参考文献

(8)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域外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1.3 研究思路
    1.4 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
        1.4.1 研究目的
        1.4.2 研究方法
        1.4.3 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 互联网银行概述
    2.1 互联网银行的起源及发展
    2.2 互联网银行概念及内涵界定
        2.2.1 互联网银行相关概念
        2.2.2 互联网银行特征及相关概念区分
    2.3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现状与问题
    3.1 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3.1.1 监管的现实需要
        3.1.2 监管必要性的理论依据
    3.2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现状
        3.2.1 互联网银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3.2.2 监管架构
        3.2.3 监管措施
    3.3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3.3.1 监管理念不完全适配
        3.3.2 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缺乏
        3.3.3 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充分
        3.3.4 监管协作有待加强
        3.3.5 科技监管不足
        3.3.6 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善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
    4.1 完善互联网银行监管的价值目标
        4.1.1 合理监管,保障创新
        4.1.2 完善法律供给,落实监管实效
        4.1.3 保护消费者,促进公平
    4.2 完善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建议
        4.2.1 创新互联网银行监管理念
        4.2.2 完善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供给
        4.2.3 强化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4.2.4 加强互联网银行监管协作
        4.2.5 互联网银行监管的科技创新
        4.2.6 加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力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9)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 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存在的不足和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第2章 个人信用体系概述
    2.1 信用与个人信用体系
        2.1.1 信用的基本内涵
        2.1.2 个人信用与个人信用体系
    2.2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及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
        2.2.1 初期起步阶段
        2.2.2 快速发展阶段
第3章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当性分析
    3.1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3.2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3.3 是推动公民诚信教育的基本路径
第4章 我国与国外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4.1 国外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评析
        4.1.1 美国——市场主导型模式
        4.1.2 德国——政府主导型模式
        4.1.3 日本——会员制模式
    4.2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及法律制度现状
        4.2.1 我国的个人信用模式
        4.2.2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现状
    4.3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短板
        4.3.1 征信业立法不健全
        4.3.2 失信惩戒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4.3.3 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
第5章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制化的路径探索
    5.1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基本方向
        5.1.1 立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5.1.2 应遵循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5.2 立法内容上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5.2.1 完善征信体系立法
        5.2.2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5.2.3 建立征信业长效监管机制
        5.2.4 保障公民信用权
    5.3 通过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树立诚信导向
第6章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致谢

(10)信用时代,透支诱惑下如何对个人债务进行风险管控?(论文提纲范文)

“寅吃卯粮”,个人信贷行为需要制度规范
防止“信用卡危机”,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该如何履行职责?

四、论完善个人信用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数据金融背景下的个人信用评估探究实践[J]. 张轩. 产业创新研究, 2021(14)
  • [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用的政府监管研究[D]. 李亚茹. 重庆邮电大学, 2021
  • [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D]. 甄正. 兰州大学, 2021(02)
  • [4]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崔馨月. 山东大学, 2020(12)
  • [5]执行视角下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D]. 金晶. 湖南工业大学, 2020(02)
  • [6]锦州银行金普新区分行个人征信管理研究[D]. 田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7]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研究[D]. 卢珂.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8]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D]. 鲁家鹏.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7)
  • [9]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D]. 梁潇.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10]信用时代,透支诱惑下如何对个人债务进行风险管控?[J]. 林江,张明,唐大鹏,胡才龙,郭晓蓓,郑洁. 财政监督, 2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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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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